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12号)文件要求,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一)2020年4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于今年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二)2019年2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12号)提出提升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检验检测质量,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三)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乱象治理和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及电梯投诉举报情况来看,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电梯运行安全,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明确以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主要目标,通过市场化手段,理顺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维护保养单位各方责任,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调整检验检测方式,完善电梯安全综合治理体系,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试点主要内容
(一)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
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申请试点按需维保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必须都符合“试点方案”中规定的条件才能实施电梯按需维护保养。在实施按需维护保养的过程中,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维护保养,要具备电梯物联网在线监测功能(轿厢视频实时监测功能暂不作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试点电梯的安全管理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督管理。实施按需维护保养的电梯,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中止后,维护保养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提升工作效能,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申请检测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检测单位应同时满足“试点方案”中规定的条件才能开展电梯检测试点工作,且严格按照“试点方案”中规定的周期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电梯检测的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和有资质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
电梯检测试点中止后,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申请电梯定期检验,当地电梯检验机构应接受检验申请并依法检验,不得推诿。
(三)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
一是厘清电梯各个环节中,各相关方的责任,进一步推动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落地落实。二是建设电梯质量安全全生命追溯体系,提升电梯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三是通过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四是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三、时间安排
2021年6月底前,只在攀枝花、广安、眉山三个市进行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此后再开展延长检验周期和自行检测的试点工作。省局将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实调整试点范围和要求,其他条件成熟的市(州)可向省局提出试点申请。